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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打行政官司应当符合哪些具体条件?
释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符合条件的原告是指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若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若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原告可以起诉的具体的诉讼请求包括:(1)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2)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特定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3)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4)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5)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6)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7)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8)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9)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单独或者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补偿诉讼的,应当有具体的赔偿、补偿事项以及数额;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供明确的文件名称或者审查对象;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应当有具体的民事诉讼请求。若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打行政官司该告谁?
    行政诉讼的被告包括:(1)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5)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6)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7)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8)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9)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10)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委托,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11)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其职能部门为被告;对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开发区管理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设立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12)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以其所属的人民政府为被告;实行垂直领导的,以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13)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14)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15)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以该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为被告;(16)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17)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18)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
    行政诉讼官司如何打
    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所谓辩论,是指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充分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的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辩论原则具体体现了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平等的法律地位。综上所述,如果原告(行政相对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行政单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应当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如果原告没有确切的证据或无理诉讼,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行政诉讼官司要打几年
    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进行一审审理的,如果是普通程序的,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简易程序是45天。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应当符合的条件是什么
    一是被拘留人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二是被拘留人提出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三是公安机关认为对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四是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依法提出了符合法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照法定标准交纳保证金的。
    
     该内容由 闫璨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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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3: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