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判缓刑后以前的工龄还算不么 |
释义 | 不算,事业单位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缓刑期间依然在原单位工作,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缓刑期间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从恢复政治权利后重新计算工龄。如果服刑期间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话,那么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是不计算工龄的。刑满就业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在国家没有新规定之前,可暂按以下意见处理: 1、劳改犯人刑满在劳改单位就业的,被批准转为固定职工的,其恢复政治权利后在该单位就业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2、未转为固定职工被清理或遣送回原籍以后参加了工作的,其在劳改单位就业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3、劳教人员期满在劳教单位就业的,其工龄计算也按上述意见办理。 4、但原是固定职工的劳教人员,未被开除公职的,其劳教以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全部来源或主要来源的以年为单位的工作时间,工龄是我国职工退休的一个条件。也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资计算的内容之一。 被判缓刑后退休时是不能算视同缴费年限工龄的,这是司法部政策规定的。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职工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法律分析 在职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期间的,服刑之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在服刑期间应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刑满释放后可以继续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服刑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视同缴费年限不予承认。服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服刑期间不办理退休手续,待其刑满后再办理。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如果没有被开除,也没有被拘留、羁押,应当连续计算工龄,并视同缴费年限。 法律依据: 《劳动部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决定》第三十八条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劳动部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决定》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但解放前确因业务需要调动工作具有确实证明者,其本企业工龄,始得连续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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