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转让生效的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
释义 | 1、根据新《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时间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的规定,我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应从变更股东名册起生效。 2、股东转让出资后,可能出现股东名册与公司记载之间不一致的情况,对此公司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保持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之间的一致性。如果没有经过登记,或者没有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则不得对抗第三人,即第三人通过受让出资等方式成为公司股东并记载于股东名册后,如果没有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登记的,不能主张该第三人的股东资格无效。 一、股东名册备案必须要办理吗 股东名册的备案并不是必须办理的,《公司法》第33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公司股东表决的决定可以对抗第三人吗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义务,仅此而已,不能作其他逻辑推论或联想。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可理解为是对前面内容的补充,意思是:登记了(包括变更登记)就做对了,该登记而没登记的,不能因此而导致对第三人有不利的结果。 公司利润需根据公司章程分配,根据公司章程,利润如果分配给股东,股东同意给第三方,一般情况下不违背法律规定。 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名册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公司登记的事项保持一致,但是,在出现股东转让出资的情况下,就有可能存在股东名册记载与公司登记记载之间不一致的情况,对此,公司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保持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之间的一致性。如果没有经过登记或者没有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则不得对抗第三人,即第三人通过受让出资等方式成为公司股东并记载于股东名册后,如果没有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登记的,公司其他股东不能主张该第三人的股东资格无效。注意,这里的第三人没有是否善意的情况,不用考虑这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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