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股权转让生效的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释义
    1、根据新《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时间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的规定,我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应从变更股东名册起生效。
    2、股东转让出资后,可能出现股东名册与公司记载之间不一致的情况,对此公司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保持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之间的一致性。如果没有经过登记,或者没有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则不得对抗第三人,即第三人通过受让出资等方式成为公司股东并记载于股东名册后,如果没有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登记的,不能主张该第三人的股东资格无效。
    一、股东名册备案必须要办理吗
    股东名册的备案并不是必须办理的,《公司法》第33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公司股东表决的决定可以对抗第三人吗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义务,仅此而已,不能作其他逻辑推论或联想。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可理解为是对前面内容的补充,意思是:登记了(包括变更登记)就做对了,该登记而没登记的,不能因此而导致对第三人有不利的结果。
    公司利润需根据公司章程分配,根据公司章程,利润如果分配给股东,股东同意给第三方,一般情况下不违背法律规定。
    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名册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公司登记的事项保持一致,但是,在出现股东转让出资的情况下,就有可能存在股东名册记载与公司登记记载之间不一致的情况,对此,公司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保持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之间的一致性。如果没有经过登记或者没有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则不得对抗第三人,即第三人通过受让出资等方式成为公司股东并记载于股东名册后,如果没有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登记的,公司其他股东不能主张该第三人的股东资格无效。注意,这里的第三人没有是否善意的情况,不用考虑这个问题。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6 10:5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