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申请人需符合以下条件: 1、一方或双方属于本区居民;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自愿并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3、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一、一方坚持不离婚怎么办? 我国法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在对离婚案件开庭审理之前,需要先由法官组织进行调解,这是必经程序,所以此时夫妻可能被调解离婚。而调解不成,同时又满足了诉讼离婚标准的,才会判决夫妻解除婚姻关系。 《民法典》第-千零七十九条,夫妻-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 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展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A4纸复印件各一份)。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应当先到有关部门予以更正;集体户口需携带本人户口卡原件、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并加盖保管部门印章;双方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为“有配偶”或“已婚”。 2、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各一份)。 3、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内容为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 4、各自持有两张二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证件照片(同一底版,彩色黑白不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