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滨州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条件是什么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二、滨州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办理材料 1.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 3.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副本复印件(新设立不需提供) 4.近一个月内的法人工商查询单 5.股东身份证 6.股东出资证明 7.估价师身份证 8.估价师注册证书 9.估价师社保证明(提交申请材料当月前最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 10.估价报告清单(新设立不需提供) 11.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文件(新设立提供) 三、滨州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十六条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