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签订的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借款合同效力 |
释义 | 1、融资租赁交易具有融资和融物的双重属性,缺一不可。如无实际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所有权未从出卖人处转移至出租人或者租赁物的价值明显偏低无法起到对租赁债权的担保,应认定该类融资租赁合同没有融物属性,仅有资金空转,系以融资租赁之名行借贷之实,应属借款合同。 2、因认定为名为融资租赁实为企业间借款合同,应区别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没有证据证明提供资金的一方的融资租赁公司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主要业务或主要利润来源,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3、主合同应认定名为融资租赁,实为企业借贷纠纷,该认定仅是法律关系性质的定性,并未否定合同效力,亦未改变主合同债务人所应负担的债的同一性。因此,主合同有效,对应的从合同《保证合同》及《质押合同》亦为有效合同。 一、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条件是什么呢 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条件是,具备融资租赁公司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公司章程、股本总额和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等条件。且融资租赁公司要指定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公司的设立登记事宜。 二、融资租赁投资审查要点 1、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名称中须注明融资租赁字样,名称及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金融租赁字样。 2、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与租赁交易相关的担保业务,但不得为主营业务,且企业名称中不得有担保字样。 3、应要求境外投资者如实披露实际投资人的背景信息,严格审查其境外资产情况。 4、合营合同/章程无需规定投资总额,批复文件及批准证书中也无投资总额项;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5、外商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 6、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外方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认缴出资额的15%,且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在实缴投资额未达到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前,外方投资者不得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7、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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