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解决房产纠纷的问题 |
释义 | 房产纠纷一:开发商迟延交房 通常情况下,开发商迟延交房除了不可抗力以及购房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由外,其他情形都不能构成开发商不承担责任的理由。 1、开发商迟延交房,手续确定好开发商的违约事实,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向开发商主张权利; 2、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违约责任。最高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因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如果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购房者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的。 房产纠纷二:收房时面积有差异 1、交房时发现面积存在差异,首先则应该根据合同的约定处理; 2、若合同中没有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则按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房人有权退房。 房产纠纷三:入住发现房屋有质量问题 若房屋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购房人首先向开发商提出要求维修,或者在自己维修完后,要求开发商承担全部的修复费用和因为修复而给自身造成的合理损失。 房产纠纷四:房贷未清二手房买卖效力 二手房交易市场上,先“赎楼”再过户已经成为了一条众所周知的惯例,但其却并不必然会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 民法典中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实践中即使按揭贷款尚未偿清,卖房人没有经过贷款银行同意就转让了抵押给银行的房屋,也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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