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做复婚手续需要什么手续 |
释义 |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登记适用本条例的规定。所以,从上述规定来看,我国《婚姻登记条例》并没有对复婚有特别的规定,法律上复婚等于结婚,所以复婚的登记手续和结婚登记手续是一样的,也要带着双方的,本儿和照片。不需要开单身证明,只是做一个声明自己现在是单身状态即可,另外有些细节方面需要注意,比如说复婚的时候户口本上还盖着已婚的章,那么需要先拿着上次的,到所在地派出所改成离异状态,如果户口本上没有记载婚姻状况,那么是不影响复婚登记的。需要提醒大家,复婚只是感情和婚姻关系的复合,并不是前次时分到各自名下财产的复合,所以复婚不等于财产又自然归为共同所有,前次离婚分配到各自名下的财产,复婚后属于各自的婚前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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