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个开发商想占我们的耕地宅基地我想问下乡政府这样做违法吗? |
释义 | 征地补偿标准分为产值标准和倍数标准 第一、产值标准产值标准是指征收耕地时计算土地、安置等补偿的一个单元标准。是被征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之和的商数。耕地年产值是农作物产量与当年农作物产品市场价格的函数,其高低受所处地区的农业生产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影响,一般与被征地的区位等地价无关。征收耕地时计算征地补偿费的产值标准,《土地管理法》第47条有明确规定,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是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非市县国土局组卷报批时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有的地方在征地过程中,出现产值标准以组卷报时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为计算依据,从而降低补偿产值标准,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的现象。年产值标准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在现行土地征收体制下,应完善年产值的认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年产值由省级政府制定并公布,为政府施政带来较大成本,应由社会权威评估机构,每年秋收后依据当年粮食等农副产品市场价格进行测算并公布。形成价格机制,供政府征地时参考。从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来看,征地各项补偿计算的基准均是被征土地的年产值。我们知道,年产值是农作物产量与价格的函数,其高低受所处地区的农业生产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影响,与被征地的区位等地价因素无关。况且,近几年农产品价格偏低,按产值标准计算出来的各项补偿标准根本不能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以年产值为计算土地各项补偿标准的原则,违背了以市场价值确立补偿数额的要求,既不科学,也不合理。从理论上讲,土地各项补偿标准的确定很大程度上与被征地所处的区位、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及区域基础设施条件等紧密相关,而与土地年产值的关联性并不明显,现行年产值标准游离于土地市场价格之外,使得农民无法获得市场经济带来的土地利益。依据土地管理法征收耕地以外的土地比照邻近耕地产值计算的规定,应依据省政府公布的该市邻近乡镇的年产值标准计算。【法眼点睛】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在制订年产值标准时,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宅基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可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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