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有经营的营业执照怎么年审 |
释义 |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要求企业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否则将受到罚款和执照吊销等处罚。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股东或出资人情况、对外投资情况、设立分支机构情况以及生产经营情况。审计报告由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需附带营业执照复印件。登记主管机关在审查期间可以要求企业提交补充材料,并审查企业名称、办事机构、变更登记、实收资本、出资缴纳等情况。 法律分析 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 (二)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情况。 (三)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四)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五)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扩展资料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第九条企业年度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由中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应当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第十条登记主管机关在审查期间,根据情况可以要求企业提交补充材料和有关文件,也可以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说明情况。第十一条登记主管机关年检主要审查内容:(一)企业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的企业名称是否一致;(二)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住所是否一致;(三)企业在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后,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四)公司的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是否一致;(五)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六)外商投资企业是否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出资; (七)企业法人设立后,发起人、股东和出资人是否有抽逃出资的行为。 结语 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企业应按时接受年度检验。对于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企业,企业登记机关将责令其限期接受检验,并根据不同情况处以相应罚款。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年检的企业,企业登记机关将予以公告,并在公告发布后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股东或出资人的情况、企业对外投资情况、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情况以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应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登记主管机关在审查期间可要求企业提交补充材料和有关文件,并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年检主要审查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是否一致、主要办事机构与核准住所是否一致、变更登记是否按规定办理、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是否一致、出资是否按规定缴纳以及是否存在抽逃出资行为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三十九条 乡镇企业有权向审计、监察、财政、物价和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控告、检举向企业非法收费、摊派或者罚款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和上级机关应当责令责任人停止其行为,并限期归还有关财物。对直接责任人员,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修正):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九条 企业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一)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 (二)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解散。 (三)依法被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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