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广东过渡性养老金的发放对象是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保且2006年7月1日起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具体包括三类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人员: 1、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 2、1993年12月底前,没有视同缴费年限但有实际缴费年限的参保人; 3、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30日,有实际缴费年限的参保人。 1998年7月1日后参保人员(特殊群体除外)不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因此不属于过渡性养老金补发的范围。 上述特殊群体包括:1994年1月后安置到广东省的军队退役人员,以及离开广东省的机关事业单位后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包括按国家规定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合同制工人),离开原因包括调动、改制、经批准辞职及辞退等,不包括自动离职、除名、开除等。 过渡性养老金产生的背景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的推行,在上世纪90年代,我国就全面推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一类特殊的人群,他们在实施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之前已经参加工作,但是在养老金统账结合之后才退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