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2)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3)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4)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七条 一、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代理人的特征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诉讼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如果诉讼代理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也就丧失了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3、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凡是超越代理权所实施的诉讼行为,都是无效的诉讼行为,不能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5、在同一诉讼中,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对立的。同时为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可能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