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证处公证范围是什么? |
释义 | 公证处公证范围:《公证法》中明确了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的范围。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司章程;保全证据;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此外,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还可以办理下列事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提存公证;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公证处公证范围有哪些,什么都可以进行公证吗 并不是生活中的任何事情都可以进行公证。 《公证法》中明确了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的范围以及不予办理公证的九种情形。 公证范围有: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有: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继承权公证管辖范围 继承权公证根据遗产的性质来决定在哪个公证处受理。1、继承权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发生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2、不动产的继承权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申请办理; 遗嘱公证与继承公证的区别是什么? 继承公证,是遗嘱人去世后,所有继承人就被继承人名下的遗产继承,经过协商达成遗产分割方案,到公证处对相关继承权进行公证确认,凭继承权公证书办理遗产权属转移手续。两者的区别是:一、主体不同:遗嘱公证的主体是遗嘱订立人,而继承公证的主体是全部继承人。第二、公证内容不同:遗嘱公证的内容是,遗嘱安排具体事项,及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继承公证的内容是对各继承人继承权及继承合法性的确认。 遗嘱公证与继承权公证的区别是什么? 继承权公证,是遗嘱人去世后,所有继承人就被继承人名下的遗产继承经过协商达成遗产分割方案,到公证处对继承权进行公证确认,凭继承权公证书办理遗产权属转移或者交付手续。两种的区别是:1、主体不同:遗嘱公证的主体是遗嘱订立人,而继承公证的主体是全部继承人。2、公证内容不同:遗嘱公证的内容是遗嘱安排具体事项及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继承权公证的内容是对各继承人继承权及继承权合法性的确认。 公证处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该内容由 嵇小函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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