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其他全部账户账号;账户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报送资料: 1、《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2份 2、《开户银行许可证或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复印件》1份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一般在批准设立机关比如工商局拿到营业执照后,在工商部门新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过,需要现在税务局办理一些基础信息报告。新成立的纳税人应当在税局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与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有网上扣费需求的,可以签署授权(委托)划缴协议。需注意的是,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全部账号,完成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在拿到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应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税务机关备案。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三证合一后为营业执照),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