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导致爆炸物品爆炸的因素 |
释义 | 发生爆炸的基本因素有 发生爆炸的基本因素包括:温度,压力,爆炸物的浓度,着火源。爆炸,就是指物质的物理或化学变化,在变化的过程中,伴随有能量的快速转化,内能转化为机械压缩能,且使原来的物质或其变化产物、周围介质产生运动。 爆炸必须具备的五个条件: 1、提供能量的可燃性物质,即爆炸性物质:能与氧气(空气)反应的物质,包括气体、液体和固体。氢气,乙炔,甲烷等;液体:酒精,汽油;固体:粉尘,纤维粉尘等。 2、辅助燃烧的助燃剂(氧化剂)如氧气、空气。 3、可燃物质与助燃剂的均匀混合。 4、混合物放在相对封闭的空间(包围体)。 5、有足够能量的点燃源:包括明火、电气火花、机械火花、静电火花、高温、化学反应、光能等。一、 法律依据: 《刑法》的有关规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六条、条规定有下列民用爆炸物品犯罪行为之一的,根据其不同的危害结果和情节,分别处以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二)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民用爆炸物品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之一的,根据其不同的危害结果和情节,由公安机关分别处以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 (一)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爆炸性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未经许可制造、买卖、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炸作业行为: 《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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