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用交通资源使用的组织实施和补偿,目前在我国并无详细规定,各个立法通常都表述为适用有关规定,实际上导致了使用补偿无法真正落实,损害了被征用者的利益,也使目前因使用导致的各类纠纷事件不断。考虑到本法的使用比较普遍,建议专章对补偿问题进行细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十四条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第十六条 对重要的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 前款所称重要的经济目标,包括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 第四十二条 群众防空组织由下列部门负责组建: (一)城建、公用、电力等部门组建抢险抢修队; (二)卫生、医药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 (三)公安部门组建消防队、治安队; (四)卫生、化工、环保等部门组建防化防疫队; (五)邮电部门组建通信队; (六)交通运输部门组建运输队。 红十字会组织依法进行救护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