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经济犯罪的预防措施1:是重点预防与普遍预防相结合重点预防于普遍预防相结合可分为三种:一是根据目前的情况将重点放在党政机关及税务、工商、海关、商检、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而将其他系统和部门作为普遍预防的对象;二是在某一系统或单位将重点放在易发案件的重点部位和重点人员,而将其他部位和一般人员作为普遍预防对象;三是在预防措施上将重点放在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和改革建制方面。2是超前预防与事后预防并举超前预防和事后预防是针对发案而言的,超前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前运用各种预防机制,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减少引发犯罪的各种可能性,将犯罪的苗头消灭于萌芽状态;事后预防是指犯罪行为实施后的预防,针对暴露出来的各种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超前预防可发挥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可减少或避免经济损失,挽救一大批可能走向犯罪的人。事后预防能产生“亡羊补牢”之效。3:是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相补充一般预防措施是通过打击犯罪、教育和警戒社会上可能犯罪的分子,使他们不致走上犯罪的道路;特殊预防是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以预防其再次犯罪。4:是社会舆论导向预防与法律预防相协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