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人可以申减免诉讼费 |
释义 | 减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的;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地; 2.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申请司法救助应提供的材料 1.缓、减、免诉讼费申请书; 2.所在街道(乡镇)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证实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明; 3.下列当事人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时,还应当提交由所在街道(乡镇)政府,民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 孤寡老人、孤儿或农村“五保户”; 没有固定生活来源地残疾人、还有严重疾病的人; 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医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还应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司法救助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 1、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起诉时提出的司法救助申请,经审查符合司法救助情形的,立案时准许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 2、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处理 当事人起诉时提出的司法救助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逾期不交,按撤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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