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家里只剩下子女和继父的情况下,应当由子女和继父根据实际平等的分配遗产。在法定继承程序中,各个继承权人可以就遗产分割的问题进行交涉,交涉未果的诉讼解决。 法定程序的遗产分割原则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适当多分遗产。有扶养条件和扶养能力而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少分或不分。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有权以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参与遗产分割。 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一般只能继承其父或母应继承的份额。继承人之外,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人,可以适当分给其遗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