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仲裁有什么意思 |
释义 | 房屋仲裁的意思具体如下: 1、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房屋争议提交至仲裁委,由仲裁委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争议解决方法; 2、当事人撰写仲裁协议、明确仲裁请求后向所在地的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仲裁委确认受理后选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开庭审理、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作出裁断,下达裁决书。 (一)、房屋仲裁应遵循的原则如下所示: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取仲裁的方式来解决房地产纠纷,应当双方当事人事前或事后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2、一裁终局原则。当事人一旦选择仲裁方式来解决房地产纠纷,一般情况下不得就该房地产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3、当事人协议管辖的原则。仲裁不受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的限制,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选定仲裁委员会; 4、诉讼法原则。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应当遵循诉讼法的一些原则。 (二)、房屋仲裁的机构具体如下: 1、各地设立的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委员会受理我国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房地产纠纷; 2、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委员会是由中国国际商会设立,只受理涉外房地产民事纠纷; 综上所述, 仲裁,是指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协议,双方自愿将争议交给仲裁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章、规定做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仲裁不受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同时仲裁委员会与机关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裁决一经作出,既具有法律效力,并且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一、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相比有哪些特点? 仲裁与诉讼是现代社会两种并行的纠纷解决方式,对于涉及财产利益的民事经济案件(个别类型案件除外),当事人可以合意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不选择仲裁而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如果选择了仲裁(订立了仲裁协议或条款),则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不能向法院诉讼,仲裁协议或条款无效的除外。 仲裁相比与诉讼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仲裁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前提,双方当事人须在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仲裁协议,否则仲裁机构无权受理; 2、仲裁机构具有可选择性,纠纷的双方可以协议选择某个仲裁委员会作为纠纷的解决机关; 3、仲裁员可由当事人自愿选择; 4、仲裁过程以不公开为原则,具有保密性; 5、仲裁以“一裁终局”为原则,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不可以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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