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位执行权怎样行使 |
释义 | 代位执行权的行使如下: 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2、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 3、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4、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法律规定所指的异议; 5、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6、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书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 7、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究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8、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一、判决生效后的申请执行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判决生效后的申请执行的期限的规定有: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 2、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3、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批准; 4、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5、自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超过两年的,法院将不再受理执行申请。 二、强制执行的流程如下: 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5、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综上所述,判决生效后的申请执行的期限的规定有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自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超过两年的,法院将不再受理执行申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中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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