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主要是还是分情节来定,一是造成的后果,二是伪造的目的,三是伪造机关的属性。 1、要是只伪造了还没产生后果或没有来得及产生后果则属较轻,一般予以治安处罚。 2、为了谋取利益或为了用于诈骗作案且有预谋持续性,而且有了相应的后果或损害,则一般会刑事处罚。 3、如果是伪造了一般法人或社团的公章属较轻,但要是伪造了国家机关,比如国务院、最高法、最高检、省政府公章,这属于胆大枉妄为的,则从重处罚了。 这个在司法机关认定上有相对较宽的裁量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