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宁波住房公积金重新托收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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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重新托收收受理条件
 1、单位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2、根据规定,单位按月汇、补缴住房公积金;
 3、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条件。
 三、宁波市住房公积金重新托收收设定依据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按月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在其每月工资收入中代扣。单位为职工缴存和代扣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在发放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向管理中心缴存。管理中心应当于收到住房公积金当日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也可以采取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归集。单位逾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按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存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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