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权利 质押 ,是指特定权利作为担保物的质押形式。但不是一切权利都可为权利质押的标的,作为权利质押标的的,只能是财产所有权以外的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权,如债权、 股权 、 商标权 、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财产权;不具有交换价值的权利,不能在此上设立权利质押,如人格权、身份权、 抚养权 、 继承权 等。正因为如此,权利质押是由法律规定的。我国《 民法典 》规定,包括债权、股权、 知识产权 、不动产收益权及其他可以质押的权利。权利质押的设定方式与 动产质押 的设定方式相同,首先由当事人订立质押合同,然后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期限由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权利凭证。权利质押与动产质押还有许多共同点,如质斩合同、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权人的权利义务、质权实现的方式等。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