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有哪些条放出来展示出来 |
释义 | 所谓“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作广义的解释,既指适用刑事实体法的错误和严重违反刑事程序法的错误。主要表现在: (一)对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认定上发生重大错误,混淆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或者是把合法行为认定为犯罪,或者是把犯罪行为认定为无罪; (二)没有正确适用法律条文,对案件性质、罪名认定错误,应该适用的法律和条文没有适用,不应该适用的法律和条文却适用了; (三)案件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从重、加重情节没有加以考虑,因而没有根据法律进行判处和定罪量刑; (四)原判定性、定罪虽然正确,但量刑畸轻、畸重,超出了法定刑界限,显失公正的的; (五)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或发现严重刑讯逼供情形,可能引起错误裁判的,等等。 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很多,主要内容如下: 1、适用的法律门类错误,如应适用行政处罚法却适用了行政许可法。 2、适用法律条文错误,如应适用甲条,却适用了乙条。 3、适用已经废止、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 4、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如应当适用上位法,却适用了下位法;应适用特别法,却适用了普通法。 民诉中存在错误的六种情形有: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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