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机关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
释义 | 行政复议的申请机关是派出所上级区、县公安局部门或区、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合适的机关。申请时需提交申请书和证明材料,并确保在时效内。行政复议机关会受理并作出决定,如果没有异议,可直接做出复议决定。对行政处罚不服,可向上级部门申请复议或向当地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分析 对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机关是派出所上级区、县公安局部门申请,一般在申请时就需要先提交申请书和证明材料,再者就是由复议机关进行受理,如果没有任何异议的就可以直接给予复议的决定。 可以向派出所上级区、县公安局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区、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有: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六)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八)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九)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十)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综合上面所说的,一般对行政处罚不服就可以直接向上一级的相关部门来进行申请,也可以向当地的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在申请时也需要确定有相关的证明材料,同时还需要在时效之内,这样才能获得复议机关的受理。 结语 行政复议是一项重要的法律途径,对于不服行政行为的申请人来说,选择正确的申请机关至关重要。根据上述情况,申请人可向派出所上级区、县公安局部门或区、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此外,还需注意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确保在时效内提交申请,以便复议机关受理。在行政处罚方面,申请人可直接向上级相关部门申请,或向当地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了解适用的法律规定并遵守程序,将有助于获得复议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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