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申请听证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破产申请和听证调查的主旨是介绍了破产申请书和听证会的内容、要求和程序。破产申请涉及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申请,以及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等重要企业的破产申请。破产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事实和理由等。听证调查要求公安机关在行政处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听证过程包括核对参与人身份、宣读听证纪律、征询回避申请、陈述、申辩和质证等。 法律分析 一、听证调查的内容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的破产清算、重整申请; (二)债务人自行提出的和解、重整申请; (三)涉及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的破产申请; (四)涉及在全国、全省及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企业的破产申请; (五)其他需要听证调查的破产申请。 二、破产申请书的内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三、破产清算听证会履行义务 1、公安机关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载明下列主要事项的听证告知书: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3)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4)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公安机关的印章。 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 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公安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载有下列事项的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听证人员的姓名; (4)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5)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听证通知书必须盖有公安机关印章。 4、听证人员在听证预备阶段必须完成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读听证纪律、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听证人员回避等事项。 5、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6、举行听证时,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结束后,听证人员应当把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听证主持人在昕证笔录上说明情况。 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审核无误。 结语 听证调查的内容涵盖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重整申请,债务人自行提出的和解、重整申请,以及涉及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等的破产申请等。破产申请书的内容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债务人还需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相关材料。破产清算听证会的履行义务包括公安机关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主持人确定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书等。听证过程中,案件调查人员提出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听证结束后,应制作听证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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