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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定期金支付制度完善之我见
释义
    【侵权损害赔偿】定期金支付制度完善之我见 适用定期金支付方式的前提必须是致害人定期支付赔偿金额的保证,致害人可以是对其定期支付赔偿金提供担保,或者是在对其尚不能确定的赔偿项目提供担保的同时将其可确定的应赔款项一次性交付给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某个特定的具有公信力的机构或个人,由其定期向受害人支付,当然也可以是其他的能够保证受害人定期获得赔偿金的担保形式。诚然,客观地讲,用定期支付赔偿金的支付方式完全取代一次性支付方式是不科学的,在缺乏担保的情况下,定期支付赔偿金的支付方式所面临的风险远超过一次性支付方式对受害人权利的影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典都对定期金支付方式做了规定。 定期金支付有其不可比拟的合理性,然而一次性支付也有其不可忽略的现实基础,只有避两种制度之所短,扬两种制度之所长,才能更好的体现法律的公平价值,做到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合理的分配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因而,笔者只是建议应当总结其他国家民法典的经验和教训,在我国的新民法典中采用一次性赔偿为原则,定期金赔偿为补充的规定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定期支付赔偿金的支付方式可以有针对性地弥补一次性支付方式的缺陷,对保证受害人权利最大限度的实现可发挥积极的作用。 同时,笔者认为在侵权法的制定中,关于定期金支付制度应包括这几个部分:定期金的适用范围;定期金的适用条件;定期金的适用步骤;定期金的相关担保程序;定期金的变更;当事人对支付方式的自主选择权;法院裁判文书的必要条款。 总之,对定期金支付方式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需要我们不断探索改进,使之更趋合理和便于操作,以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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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9:2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