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股东平等是现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由于每一股股份的价值原则上是相同的,因而在决定公司事务时,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简称多数股东)便较持有少数股份的股东(简称少数股东)拥有更多的发言权。 二、实体法保护:由于法律传统以及学说体系的差异,各国公司法对少数股东进行保护的方法和程序也存在明显的不同。我国公司法也对此进行了规定。 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