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风险提醒及应对建议:为了防范此类失控发票的风险,建议企业在选择供应商的时候注意加强考 察,全面了解其经营情况和诚信情况.业务进行中确保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同时 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防范风险.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 号)规定,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因此,如果取得失控的进项发票,除非属于税务机关责任或者技术性错误造成、或者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证实销售方已申报纳税,否则该进项税发票不能用于抵扣,已经抵扣的需做进项转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