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当工程索赔事件发生时,要及时收集以下证据: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及附件、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施工图纸、技术规范等;工程各项往来的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等;工程各项会议纪要;工程各项有关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变更指令等;工程各项经发,人或者工程师签认的签证;施工计划及现场实施情况记录;施工日志及工长工作日志、备忘录;工程送电、送水、道路开通封闭的日期,数量记录;施工图纸变更、交底记录的送达份数及日期记录;工程验收报告及各项技术鉴定报告等。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