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指定监护可以由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担任吗 原民法 总则草案二审稿规定,在没有合格监护人的情况下,监护人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草案三审稿强化了民政部门的责任,规定监护人缺位时,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可以担任。 二、监护人的职责是什么? 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防止被监护人受到不法侵害;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4、妥善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对于被监护人财产的经营和处分,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7、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指定监护的指定形式是什么? 有关组织指定监护人既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又可以口头形式通知被指定人,而无须同时通知其他当事人或其它有关组织。这是因为: (一)只有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才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而其他当事人没有这种权利; (二)有关组织之间都是并列关系,某一组织无须经过其他有关组织的同意,也不需要经过协商,便能作出指定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