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身份证正面是有国徽的一面。若是身份证没有办法使用或者丢失或过了失效期,则需重新去办理。
 身份证办理的流程如下:
 1、申领人本人携带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照相点免费采集数码相片;
 2、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填写《人口信息核对表》,核对人口信息;
 3、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4、人口信息正确无误,受理窗口受理后直接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5、申领人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6、领取证件。
 身份证的用途如下:
 1、选民登记;
 2、户口登记;
 3、兵役登记;
 4、婚姻登记;入学、就业;办理公证业务;
 5、前往边境管理区;
 6、办理申请出境手续;
 7、参与诉讼活动;
 8、办理机动车、船驾驶证和行驶证,非机动车执照;
 9、办理个体营业执照;
 10、办理个人信贷事务;
 11、参加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
 12、办理搭乘民航飞机手续;投宿旅店办理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二)兵役登记;
 (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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