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存货方对入库场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应与合同规定内容相符,并配合保管方做好货物入库场的交接工作。 2、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委托保管的货物。 3、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仓储保管费。 4、存货方应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 5、对危险品货物,必须提供有关此类货物的性质,注意事项,预防措施,采取的方法等。 6、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退仓、不能入库场,存货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保管方。 7、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发货,由存货方赔偿逾期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一条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