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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管理人的行政责任
释义
    行政责任同破产管理人的身份密切相关。从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的规定可以看出,破产管理人将会由专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两类人组成,对于不同的人可以采用不同的行政责任的方式。对于中介机构、会计师、律师等,由于他们都是持证上岗,且受到各自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因此可以由相关主管机构对实施不当行为的成员给予行政制裁,例如给予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营业、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给予相关责任人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不予年检等处罚,可以有效防止这类人员的不当行为。对于清算组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依照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由人民法院向其所在单位提出司法建议,要求有关机关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
    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行政责任的内容规定不完备,随着破产立法的不断完善,需要进一步强化破产管理人的责任,保证破产程序的有序高效进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第三十六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第四十三条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第四十八条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第五十七条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第八十条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第九十条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第一百一十一条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第一百一十五条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第一百一十六条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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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23:1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