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的代书遗嘱才有效 |
释义 | 公民就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处置的权利。遗嘱人田某系××市××区××路XXX号一层全幢私有房屋的合法权利人。本案争议焦点为遗嘱人田某于2013年11月6日所立之代书遗嘱是否真实有效。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代书遗嘱系由马某某代书,案外人许某某、赵某某作为见证人,代书人、见证人均各自签名,并注明日期,而遗嘱人则是签章并按手印。代书人及见证人在案件审理中均到庭接受法院及陈甲、陈乙、陈丙、陈丁、、陈 A、陈B的询问,三证人虽在细节如时间的描述上存在差异,但基本陈述尚且一致,故就三证人的陈述予以采信。另结合当事人陈述及常住人口登记卡中对田某文化程度的记载,可知田某文化程度有限,三证人均陈述是田某本人按手印,故应可以认定赠与系田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代书遗嘱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陈乙、陈丙、陈丁、、陈 A、陈B陈乙辩称陈甲存在参与虐待、谋害被继承人的行为,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田某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问题,陈乙、陈丙、陈丁、、陈 A、陈B陈丙、陈丁、陈B均辩称田某之前已出现不认识人的状况且大小便失禁,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而根据陈乙、陈丙、陈丁、、陈 A、陈B陈乙的陈述,“母亲能认得自己,能说话,脑子还可以”,三证人亦均表示立遗嘱当时是田某口述对房屋的处置意愿,田某的精神状况亦不错。故结合各方证据,对陈乙、陈丙、陈丁、、陈 A、陈B陈丙、陈丁、陈B关于田某行为能力受限的辩称,不予采纳。综上,被继承人田某于2013年11月16日所立之代书遗嘱合法有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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