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有四个要素: 1、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但是,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实施的行为,也可能是行政行为。 2、是行使行政权力所为的单方行为。即该行为无需对方同意,仅行政机关单方即可决定,且决定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是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特定"是指某公民或某组织。 4、是作出有关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赔偿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行政诉讼法》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