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信被执行人和老赖区别在哪里 |
释义 | 一、失信被执行人和老赖有何区别 失信被执行人和老赖没有区别,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法院认定的“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员。根据相关规定,所有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员,在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会受到限制。 二、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 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主要是指政府对失信被执行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2.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3.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3.对其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会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票、应收账款等财产; (2)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4)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5)限制出入境等。 三、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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