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延迟交房;2、开发商缺少有效证件与批文,导致合同无效;3、开发商没经购房人同意变更设计;4、拿不到产权证;5、无法得到贷款;6、实测房屋面积与暂测面积的误差超过3%;7、房屋质量不合格;8、一房二卖;9、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而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10、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欺诈;11、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