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积金 抵押贷款 流程: 1、借款人持有效购(建)住房资料、首期付款凭证领取、填写申请表,由借款人(配偶)单位签章后连同所需提供贷款材料交由中心审核; 2、中心对借款申请进行审核; 3、批准后通知借款人(房产共有人)签订借款( 抵押 )合同、开办还款帐户及办理保险手续。 4、借款人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并填写房地产抵押(或期权)登记表等,交由中心经办人核对; 5、借款人持受托银行审验后的 借款合同 、 抵押合同 、 房产抵押 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将期权抵押证明(或他项权证)交回中心。 6、资金划拨:中心根据办理完善的借款(抵押)合同、房产抵押登记证明(或房屋他项权证)等,将贷款资金划拨至中心在受托银行所设立的 委托贷款 专户,并通知受托银行发放公积金抵押贷款。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 住房公积金 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法律客观: 《贷款通则》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二、财政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三、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 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六、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