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分居期间各方所得的财产应归各自所有。因为夫妻关系包含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双方在分居期间,无论是身份上还是财产上都处于分离的状态,双方均未尽任何夫妻义务,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在此基础上规定分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归夫妻共有,不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而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分居并不代表离婚,还是属于婚姻存续状态,所以在这个期间双方所获得的收入和财产,原则上都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规定分居期间各方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容易助长婚外恋等不利于弥补双方感情与抚养子女的情况。 夫妻财产的分配是法定与约定的结合。如约定夫妻财产的分配问题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在夫妻双方之间未订立关于财产的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无效时,则应依照法律规定。因此,分居期间一方所得的财产,如没有约定,还是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