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庭审现场是什么 |
释义 | 原告陈述诉请后,以下问题如尚未明确,要原告先行明确 1、各项赔偿的具体数额与计算方式; 2、各被告的赔偿责任划分问题; 3、各被告的赔偿顺序(同时有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如何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是否在交强险内先予赔偿)。 一、高空坠物案起诉状的内容是怎样的? 2014年6月5日17时40分许,原告蒋某路经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园西路80号附近时,被被告李某经营的商铺广告牌(重约500kg)从高约3米处坠落砸伤。后蒋某住院治疗20天,累计花费了145901.39元医疗费及3200元护理费。期间李某支付了22800元的医药费。后因医药费赔偿问题无法与相关责任人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委托本律师处理本案。 办案思路及心得 本律师受案后,听取了原告的陈述,同时调查了解获悉,李某经营的商铺是从袁某手中租赁而来,而涉案广告牌是李某在承租商铺前就已经存在,李某接手商铺后,将商铺上的涉案广告牌内容进行了更换,李某系该广告牌的实际使用人。有鉴于此,本律师最初拟打算起诉袁某及李某,要求连带赔偿。但遇到以下几个问题,导致最终只能起诉广告牌的使用者李某: A、李某承租的该商铺并无产权,无法从房管局依法核实其所有人; B、通过本律师走访高碑村村委会了解,涉案商铺虽然目前系袁某在对外出租,但是其原始所有人应为田某,田某过世后,该商铺由其配偶张某掌管,张某后又与袁某结婚,目前张某身体状况欠佳,已经被送到某敬老院,我们无法确定其行踪; C、在本案立案前,武侯区人民法院组织我方及李某、袁某进行了一次调解,作了调解笔录,袁某承认商铺是她的,但是广告牌不是她的; D、本律师拟通过公证周围商家的证人证言来锁定袁某,让商家作证,证明在李某承租该商铺前,涉案广告牌就已经存在,用来证明其是所有人或管理人。但在涉及到这块问题上,我方与李某就公证费问题产生争议,李某不愿意出公证费,而原告更不愿意出钱,故到此,尚无任何证据证明涉案广告牌与袁某有关。 综上,我方就只得先行就医药费起诉李某。 二、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赔付精神损失费吗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交通强制保险的保险限额只有12万2千元,而且这12万余元还有1万元的医药费和2千元的财产损失限额,因此伤残或者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等的赔偿限额就只有11万元。如此一来,如果受害人死亡或者伤残级别比较高的情况下,这11万元明显不足以赔偿全部的损失,就需要在商业保险中另行予以赔付。而现行的商业第三者保险是不赔偿精神损失费的,如果这部分的精神损失费在交强险中未予赔偿的话,那么将导致受害人的精神损失费在交强险中赔不上,到商业险中不能赔的情况。 在实践中,法院的判决也不一致,有的将精神损失费纳入交强险中优先赔付,将其他伤残赔偿金判到商业第三者险中赔付,这样就维护了受害人的利益。但也有法院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伤残保险金等,如果有余额就判付精神损失费,如果没有就将该部分精神损失费判到肇事者身上,那样就会导致无法执行的情形,不利于保护受害的权益。 最高院考虑到了上述情况,对于该问题在最高院在(2008)民一他字第25号给安徽省高院的复函中,明确了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总和大于交强险时如何赔偿的问题:将该部分权利给受害人,如果受害人选择优先请求在交强险中赔付精神损失费的,法院应当支持,如果受害人不选择的话,法院可以裁定。 三、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费保险公司承担吗 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费保险公司会赔,如果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在本起事故中负有责任,则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先行赔偿伤残赔偿金。如果事故发生在2008年2月1日以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该赔偿限额可能有剩余,则可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费。(如果事故发生在2008年2月1日以前,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万,如有剩余,也可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费。)如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不足以赔偿除精神损害抚慰金费外的费用,不足部分由你所投保的商业三者险项下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需你投保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条款,才能在商业险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条款项下得到赔偿,但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条款有15%的绝对免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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