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核准主义也称行政许可主义或核准登记主义,指公司的设立需首先经过政府行政机关的审批许可,然后再经政府登记机关登记注册方可设立。后来,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学说中自由主义的逐步盛行,西方国家又逐渐放弃了这一原则,但对于部分行业的公司设立仍采用核准设立的方式。核准主义也称许可主义或审批主义,指公司设立除具备法定之一般要件,还须经政府行政主管机关审查核准。我国公司法采取的是严格设立主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