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检察院不仅有权办理自侦案件,行使《刑事诉讼法》所赋予的侦查权,对于更广为人知的职能,还在于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这也是检察院非常重要的刑事诉讼职能。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权有很多的机关可以行使,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权利只有检察院行使。因此,检察院对逮捕、起诉的审查权再行使诉讼中居于中间位置,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职能。这一职能的行使依赖于检察院对案件有关证据的审查。 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审查证据需要全面审查,主要是以下3个方面的证据: 1、证明有罪的证据;有罪需要证据证明。 2、证明无罪的证据;无罪的证据也要审查。 3、证明罪行轻重的证据。罪行的轻重都要有证据证明。 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尤其是再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过程中,不仅要时刻监督侦查机关的证据中对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更要特别注意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虽然长期以来由于思维惯性的影响,检察官对于有罪证据的落实已经轻车熟路,但是,在更为注重人权的今天,对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更应该得到检察院的重视。因为不仅惩罚犯罪是检察院的职责,保护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也是检察院的职责!
该内容由 程济春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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