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据此,得出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财产损失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同时,时效会存在中止中断情形,中止原因消除则时效继续计算;中断则时效重新计算。警察认定责任后,您不去处理,对方可以到法院起诉,主张您按责任承担赔偿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