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天津产假的调整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增设了女职工哺乳假制度: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 法律依据: 《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第十一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分娩时遇有难产,施行剖腹产术、产钳术、臀位助娩术等手术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子痫、产后出血(多于五百毫升)的,由医务部门开具证明,享受难产待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以及女职工生育(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约定不明确的,按本人休假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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