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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只能向金融机构吗?
释义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不是只能向金融机构,已经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给非金融机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条件:
    (一)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通过有偿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并且是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本身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即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土地使用者可继续对土地进行占有、收益,只有在债务不能履行时,抵押权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处分土地使用权,此时土地使用权才发生转移。
    (三)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必须同时抵押。
    (四)土地使用权抵押不得违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五)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抵押后,并不丧失转让权,但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告知抵押权人。
    一、《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暂行条例》中有关转让的规定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1、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正式文件;(单位)
    2、《土地登记申请书》;
    3、抵押人、抵押权人营业执照(单位);
    4、抵押人、抵押权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包括个人);
    5、抵押人、抵押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专业代理机构需提供资质证明及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土地评估报告;
    8、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抵押资产清单;
    9、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0、《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11、续期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须提供继续设定抵押的合同;
    12、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已办理房产抵押的证明(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3、(1)属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需提供土地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意见;
    (2)属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应提供董事会决议;
    (3)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需提供主管部门或国资管理部门同意的书面意见;并补办出让手续,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一宗地多次抵押的,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面积、价值、已抵押情况等说明以及第一抵押权利人同意重复抵押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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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0:3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