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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监护人可以分为哪几类?
释义
    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进行监护的人。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监护人分为3种:
    1、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遗嘱中指定者,称指定监护人。
    2、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依一定顺序充任者,称法定监护人。
    3、由监护机关或法院选定者,称选定监护人。《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担任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后,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对于没有上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监护人应由下列人员担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亲属。
    ⑤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
    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由有关行政机关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以上就是整理的关于监护人分类的法律知识,在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应该是法定监护人,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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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0: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