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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二审发回重审的程序是否需要重新组成合议庭?
释义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法院对案件发回重审时,原审法院需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重审。发回重审的情形包括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未审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第三人等情况。在再审程序中,如果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不清,应在查清事实后改判。对于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等情况,应撤销原判决并发回重审。
    法律分析
    一、二审发回重审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吗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原审判法院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重审。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二、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有哪些
    (1)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2)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3)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3)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但原审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4)原审程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对案件发回重审时,原审人民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重审。发回重审的情形包括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未审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第三人的调解不成等情况。在再审程序中,如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不清,应在查清事实后改判,或者在便于查清事实的情况下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对于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或其他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情况,也应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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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1 17:2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