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县管校聘,只能在本县内交流,是不能跨县调动工作的。如果是去聘的话,还可以回到本校,如果是自愿去的话,是不可能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2014年8月13日颁发的《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指出,要全面推进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由此可见,“县管校聘”制度既具有法律层面的依据,同时也具有国家政策层面的遵循。 |